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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請人
洪勇善(即洪蘇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56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
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56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6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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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1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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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股數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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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七八NX000五七七一─一│      │1  │600│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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