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7號聲 請 人 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47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邱佑儒 ┌─────────────────────────────────┐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187 號 │ ├─┬───┬────┬────┬─────┬─────┬─────┤ │編│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民國)│(新臺幣)│ │ │ ├─┼───┼────┼────┼─────┼─────┼─────┤ │1 │巨青電│臺灣中小│109 年9 │371,436元 │ZG7721344 │永全懋股份│ │ │子有限│企業銀行│月10日 │ │ │有限公司 │ │ │公司 │八德分行│ │ │ │ │ │ │陳明雁│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