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號聲 請 人 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袁明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件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件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更一字第2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載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 年1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龍明珠 附件、支票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