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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號

聲請人
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袁明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件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更一字第2 號公示催告,並
    經法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附件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載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
    利期間業於110 年1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件、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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