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卓立婷
- 原告陳玄諺、吳淑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3號聲 請 人 陳玄諺 代 理 人 吳淑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1 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五八一三─一 │ │1 │1000│ │ ├─┼───────────────┼──────────────┼────┼───┼────┼───┤ │02│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五八一四─三 │ │1 │1000│ │ ├─┼───────────────┼──────────────┼────┼───┼────┼───┤ │03│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五八一五─五 │ │1 │1000│ │ ├─┼───────────────┼──────────────┼────┼───┼────┼───┤ │04│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五八一六─七 │ │1 │1000│ │ ├─┼───────────────┼──────────────┼────┼───┼────┼───┤ │05│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五八一七─九 │ │1 │1000│ │ ├─┼───────────────┼──────────────┼────┼───┼────┼───┤ │06│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五八一八─0 │ │1 │1000│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