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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許自瑋
  • 法定代理人
    王健成

  • 原告
    懋盛網路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4號聲 請 人 懋盛網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 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3 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7 月5日屆滿(110 年7 月3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光彧 ┌────────────────────────────────────────────────────┐ │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214 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1 │懋盛網路工程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北中壢│109 年12月6日 │1萬682元 │DI0283387 │榮陽企業股│ │ │司 王健成 │分行 │ │ │ │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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