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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陳協發

  • 原告
    伍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祥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7號聲 請 人 伍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協發 代 理 人 黃祥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3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3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宛橙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43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110年3月5日 │123,234元 │FR四三七六九一│伍全│ │1 │司 │分行 │ │ │二 │企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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