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游惠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44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1 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 年度司催字第449號 │├──┬───────────┬──────────────┬──┬──┬──┤│編號│發行公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0001│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D6596-1 │股票│1 │1000│├──┼───────────┼──────────────┼──┼──┼──┤│0002│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D6597-3 │股票│1 │1000│├──┼───────────┼──────────────┼──┼──┼──┤│0003│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D6598-5 │股票│1 │1000│├──┼───────────┼──────────────┼──┼──┼──┤│0004│博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X92-1 │股票│1 │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