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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卓立婷李麗珍林其玄

  • 當事人
    張立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4號聲 請 人 張立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1 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1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5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戴育萍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四二六二四─九 │ │1 │1000│ │ ├─┼───────────────┼──────────────┼────┼───┼────┼───┤ │02│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四二六二五─0 │ │1 │1000│ │ ├─┼───────────────┼──────────────┼────┼───┼────┼───┤ │03│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四二六二六─二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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