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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許自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號

聲請人
顏仁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9 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 月18日屆滿(110 年1 月17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6 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1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NX-○○○○○六一二-○│    │ 1  │97  │    │
├──┼──────────┼──────────────┼──┼──┼──┼──┤
│2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NX-○○○○五五九四-七│    │ 1  │9   │    │
├──┼──────────┼──────────────┼──┼──┼──┼──┤
│3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五NX-○○○一二二七四-一│    │ 1  │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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