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7號
- 聲請人
- 燁旺鋼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佐鵬
- 訴訟代理人
- 陳增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4 月7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4號卷宗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新臺幣)│ │ │├────────┼────┼───────┼─────┼─────┼────┤│富資鋼鐵有限公司│台灣銀行│110 年3 月17日│93,278 元 │AQ2848149 │燁旺鋼管││王雪瑛 │南崁分行│ │ │ │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