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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許容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請人
滙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29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277號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號│ │ │(民國)│(新臺幣)│ │ │├─┼────┼────┼────┼─────┼─────┼───┤│1 │玉山銀行│玉山銀行│109 年11│76,000元 │AD0288459 │工業技││ │股份有限│股份有限│月24日 │ │ │術研究││ │公司林口│公司林口│ │ │ │院 ││ │分行李川│分行 │ │ │ │ ││ │本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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