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號聲 請 人 麗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翔宇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綺 代 理 人 張凱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3 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2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9 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23 號卷宗、109 年9 月10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額 │ │ │ │ │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00│大樹醫藥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中壢│109年3月31日 │103,918元 │FR二七八一八四│麗彤生│ │1 │司劉玉騰 │分行 │ │ │二 │醫科技│ │ │ │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原名│ │ │ │ │ │ │ │:翔宇│ │ │ │ │ │ │ │生醫科│ │ │ │ │ │ │ │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