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0號
- 聲請人
- 吳林秋月
- 代理人
- 吳佩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
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6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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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 年度催字第1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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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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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一三八四0─七 │ │1 │1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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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二三七五七─六 │ │1 │1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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