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吳為平
- 原告楊延壽、沈智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5號聲 請 人 楊延壽 代 理 人 沈智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0 年度催字第57號卷宗、110 年5 月3 日公告裁定1 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95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Y─0000三四五 │ │1 │7000│ │ │01│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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