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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請人
勝億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辰陽
訴訟代理人
許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
    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告於法院網
    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
    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4 月
    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
    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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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 新臺幣)     │                │人  │
├─┼─────────┼─────────┼───────────┼────────┼────────┼──┤
│00│徐孟德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110年2月30日          │52,500元        │AA四四六七0一│勝億│
│1 │                  │屋分行            │                      │                │五              │環保│
│  │                  │                  │                      │                │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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