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96號聲 請 人 勝億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辰陽 訴訟代理人 許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4 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顏崇衛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96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 新臺幣) │ │人 │ ├─┼─────────┼─────────┼───────────┼────────┼────────┼──┤ │00│徐孟德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110年2月30日 │52,500元 │AA四四六七0一│勝億│ │1 │ │屋分行 │ │ │五 │環保│ │ │ │ │ │ │ │企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