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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請人
森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4 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
    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 月2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
│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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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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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惠國電子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110年3月31日          │161,228元       │QD六一七二一一│森山│
│1 │李國雄            │行                │                      │                │三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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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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