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張世聰
- 原告楊延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31號聲 請 人 楊延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 年4 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權利,爰聲請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此項期間依其性質為不變期間,不許法院以裁定延長或縮短之,聲請人逾此期間始為除權判決之聲請者,法院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臺灣高等法院83年度抗字第63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主張因遺失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又該裁定業於109 年4 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是權利申報期間至109 年8 月16日即已屆滿,則聲請人自應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即109 年11月16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惟聲請人遲至110 年1 月22日始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見卷附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顯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依照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顏崇衛 ┌──────────────────────────────────────────────────┐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1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金嗓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九─NY─0000三四五 │ │1 │7000│ │ │01│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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