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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請人
品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峻祺
代理人
張雅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
    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103 號公告於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
    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 年5 月
    7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期間內
    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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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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