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7號
- 聲請人
- 尚駿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麗妙
- 代理人
- 康婕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7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 年5 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9 月1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1 │尚駿營造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10 年4月20日 │4,725元 │UA1668298 │先鋒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張麗妙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