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9號
- 聲請人
- 弘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錕璋
- 代理人
- 林士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受款人 ││號│ │ │(民國) │(新台幣) │ │ │├─┼────────┼────┼───────┼─────┼────┼─────┤│1 │倢辰科技有限公司│永豐銀行│109 年08月10日│21,840元 │9051172 │弘億實業股││ │邱敏宏 │大園分行│ │ │ │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