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19號

聲請人
弘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錕璋
代理人
林士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8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受款人 ││號│ │ │(民國) │(新台幣) │ │ │├─┼────────┼────┼───────┼─────┼────┼─────┤│1 │倢辰科技有限公司│永豐銀行│109 年08月10日│21,840元 │9051172 │弘億實業股││ │邱敏宏 │大園分行│ │ │ │份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