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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0號

聲請人
黃智彥即騰玥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83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
┌──────────────────────────────────────────────────────┐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3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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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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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誠漢工程有限公司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9年12月31日         │91,157元        │FM一六一00五│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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