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0號聲 請 人 黃智彥即騰玥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83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書 記 官 陳��濤 ┌──────────────────────────────────────────────────────┐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320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誠漢工程有限公司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9年12月31日 │91,157元 │FM一六一00五│騰玥│ │1 │麗真 │桃園分行 │ │ │0 │企業│ │ │ │ │ │ │ │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