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請人
穩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其中就發票日
,聲請狀誤載為110 年3 月7 日,應係110 年3 月17日),因不
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8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
│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337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玉山銀行桃鶯分行  │110 年3 月17日│50,000元        │AD0203226       │穩佑│
│1 │限公司桃鶯分公司  │                  │              │                │                │實業│
│  │葉順隆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