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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號

聲請人
徐鈺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
    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
    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22
    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一0七三五七─五│股票    │1    │218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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