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號
- 聲請人
- 徐鈺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聲
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
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3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22
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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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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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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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一0七三五七─五│股票 │1 │218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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