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1號
- 聲請人
- 龍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振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3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32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6 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10 年度催字第132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受 款 人││號│ │ │ │ (新臺幣) │ │ │├─┼───────┼──────┼───────┼─────┼────┼─────┤│1 │鍵興國際實業股│永豐商業銀行│110 年5 月10日│665,410元 │1872367 │龍隆精密科││ │份有限公司 │桃園分行 │ │ │ │技有限公司││ │周建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