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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蕭淳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請人
龍隆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3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32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6 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10 年度催字第132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受 款 人││號│ │ │ │ (新臺幣) │ │ │├─┼───────┼──────┼───────┼─────┼────┼─────┤│1 │鍵興國際實業股│永豐商業銀行│110 年5 月10日│665,410元 │1872367 │龍隆精密科││ │份有限公司 │桃園分行 │ │ │ │技有限公司││ │周建良 │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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