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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4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46號

聲請人
洋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告於法院
    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10 年6 月8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同年10月8 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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