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5號
- 聲請人
- 林憲忠(即林文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台灣積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文彬之繼承人,不慎遺失台灣積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6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文彬之繼承人,台灣積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催字第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催字第6 號卷宗、109 年9 月22日公告裁定1 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