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4號
- 聲請人
- 神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易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68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催字第6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壢新分公司李永裕 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行 109年11月5日 14,670元 ○○○○○○○ 國防醫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