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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蕭淳尹
  • 法定代理人
    吳易寰

  • 原告
    神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神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易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68號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鄧文琦 支票附表: 110年度催字第6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壢新分公司李永裕 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行 109年11月5日 14,670元 ○○○○○○○ 國防醫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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