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神旭有限公司、吳易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神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易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68號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5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鄧文琦 支票附表: 110年度催字第6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00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壢新分公司李永裕 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行 109年11月5日 14,670元 ○○○○○○○ 國防醫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