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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震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請人
薩摩亞商力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煥祥
訴訟代理人
謝雅靜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6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8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12月6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37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薩摩亞商力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台辦事處  鍾煥祥 兆豐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110年2月5日 89,134元 DW00六六一八一  002 薩摩亞商力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台辦事處  鍾煥祥 兆豐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110年2月5日 89,134元 DW00六六一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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