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5號
- 聲請人
- 薩摩亞商力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煥祥
- 訴訟代理人
- 謝雅靜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6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8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12月6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37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薩摩亞商力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台辦事處 鍾煥祥 兆豐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110年2月5日 89,134元 DW00六六一八一 002 薩摩亞商力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台辦事處 鍾煥祥 兆豐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110年2月5日 89,134元 DW00六六一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