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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吳為平

聲請人
優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三明
訴訟代理人
林筱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於法院
    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10 年
    度司催字第96號卷宗、110 年4 月30日之公告裁定1 份可憑
    。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雙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邱平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林口分行 110年1月5日 32萬9475元 ZI0000000 優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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