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2號
- 聲請人
- 優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三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筱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於法院
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10 年
度司催字第96號卷宗、110 年4 月30日之公告裁定1 份可憑
。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雙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邱平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林口分行 110年1月5日 32萬9475元 ZI0000000 優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