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優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三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優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三明 訴訟代理人 林筱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於法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10 年度司催字第96號卷宗、110 年4 月30日之公告裁定1 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雙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邱平順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林口分行 110年1月5日 32萬9475元 ZI0000000 優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