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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吳佩玲

聲請人
五七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珠
代理人
廖松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41 號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於民國110年7月13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昇晃興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觀音分行 110年5月15日 32,550元 RD0000000 五七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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