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呂美香
- 代理人
- 呂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並經法
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
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31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8 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9 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31 號卷宗、109 年
8 月28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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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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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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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五0一四三─五 │股票 │1 │250 │ │
│01│ │ │ │ │ │ │
├─┼───────────────┼──────────────┼────┼───┼────┼───┤
│00│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五二五七九─三 │股票 │1 │338 │ │
│02│ │ │ │ │ │ │
├─┼───────────────┼──────────────┼────┼───┼────┼───┤
│00│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五五00五─一 │股票 │1 │681 │ │
│03│ │ │ │ │ │ │
├─┼───────────────┼──────────────┼────┼───┼────┼───┤
│00│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00五七九一七─七 │股票 │1 │112 │ │
│0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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