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號聲 請 人 呂美香 代 理 人 呂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3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8 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231 號卷宗、109 年8 月28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謝宛橙 ┌──────────────────────────────────────────────────┐ │股票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00五0一四三─五 │股票 │1 │250 │ │ │01│ │ │ │ │ │ │ ├─┼───────────────┼──────────────┼────┼───┼────┼───┤ │00│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五二五七九─三 │股票 │1 │338 │ │ │02│ │ │ │ │ │ │ ├─┼───────────────┼──────────────┼────┼───┼────┼───┤ │00│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九0NX00五五00五─一 │股票 │1 │681 │ │ │03│ │ │ │ │ │ │ ├─┼───────────────┼──────────────┼────┼───┼────┼───┤ │00│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X00五七九一七─七 │股票 │1 │112 │ │ │04│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