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吳佩玲
- 當事人何瓊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何瓊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37號公示催告,並經 法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翊傑營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陳淑美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平鎮分行 110年5月11日 28萬元 EE000000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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