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林振光、林秀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林振光 代 理 人 林秀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股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33號裁定公告刊登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提出原股票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相符,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0年8月1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告,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20日屆滿(因其 末日110年12月19日為休息日而延至次一工作日),期間內 均無人提出原股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九 1張 1000股 2 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五 1張 1000股 3 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七 1張 1000股 4 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九 1張 1000股 5 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 1張 1000股 6 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二 1張 1000股 7 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四 1張 1000股 8 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六 1張 1000股 9 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八 1張 1000股 10 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D─○○○○○○○○─0 1張 1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