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9號
- 聲請人
- 陳淑華
- 代理人
- 鄭進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硝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度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0年度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12月13日屆滿(網站公告日期為110年8月11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10年12月11日,適逢週日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數 股票號碼 張數 1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306 082NX0000000-0 1 2 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587 083NX0000000-0 1 3 台硝股份有限公司 1,000 80ND-0000000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