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忻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賽花、黃美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忻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賽花 代 理 人 黃美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法院以110年度催字第179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邱佑儒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29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忻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 吳賽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潭分行 109年11月30日 262,637元 NW0000000 新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