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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卓立婷謝宜伶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5號

聲請人
大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
    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8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84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1 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期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民國)      │(新台幣)│                  │        │
├──┼────────┼────────┼───────┼─────┼─────────┼────┤
│001 │堃隆工程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八德分行│109 年3 月10日│117,600元 │LN六六八七五八九│大桐企業│
│    │張秋菊          │                │              │          │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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