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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許容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9號

聲請人
光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源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為公示催告,並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0 年3 月24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
│支票附表:110 年度除字第69 號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號│        │        │        │(新臺幣)│          │        │
├─┼────┼────┼────┼─────┼─────┼────┤
│1 │鑫城營造│第一銀行│109 年9 │2,187,021 │MA3465720 │光明國際│
│  │有限公司│北桃分行│月6 日  │元        │          │企業有限│
│  │呂芳時  │        │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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