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6號
- 聲請人
- 李元琦
- 代理人
- 李元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 ├────────┼─────────────┼──┼────┤ │造隆股份有限公司│九九─NX─0000二一0│ 1 │8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