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6號聲 請 人 李元琦 代 理 人 李元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 │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 ├────────┼─────────────┼──┼────┤ │造隆股份有限公司│九九─NX─0000二一0│ 1 │8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