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號
- 聲請人
- 黃源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滅失而無法找回如附表所載
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7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
惟本次公告所揭示之發票人誤載為「嘉實自然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經本院裁定更正「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後
,復於109 年8 月25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7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2月24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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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8 年度司催字第40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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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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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寶自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民國108 年12月20日│101,200元 │AY四八五八二五六 │黃源和│
│工業股份│桃園分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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