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卓立婷、張永輝、林其玄
- 原告黃源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號聲 請 人 黃源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滅失而無法找回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惟本次公告所揭示之發票人誤載為「嘉實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裁定更正「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後,復於109 年8 月25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琦婷 ┌────────────────────────────────────────────┐ │支票附表:108 年度司催字第401 號 │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台幣) │ │ │ ├────┼────────┼─────────┼──────┼─────────┼───┤ │嘉寶自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民國108 年12月20日│101,200元 │AY四八五八二五六 │黃源和│ │工業股份│桃園分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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