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卓立婷張永輝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號

聲請人
黃源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滅失而無法找回如附表所載
    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7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
    惟本次公告所揭示之發票人誤載為「嘉實自然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經本院裁定更正「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後
    ,復於109 年8 月25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77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2月24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琦婷
┌────────────────────────────────────────────┐
│支票附表:108 年度司催字第401 號                                                        │
├────┬────────┬─────────┬──────┬─────────┬───┤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台幣)   │                  │      │
├────┼────────┼─────────┼──────┼─────────┼───┤
│嘉寶自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民國108 年12月20日│101,200元   │AY四八五八二五六  │黃源和│
│工業股份│桃園分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