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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8號

聲請人
王翠蘭
代理人
陳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06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0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7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88號│├─┬───────────────┬──────────────┬────┬───┬────┬───┤│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號│ │ │ │ │ │ │├─┼───────────────┼──────────────┼────┼───┼────┼───┤│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二六五七七二─一│ │1 │196 │ ││01│ │ │ │ │ │ │├─┼───────────────┼──────────────┼────┼───┼────┼───┤│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0NX00三二七一四六─九│ │1 │83 │ ││02│ │ │ │ │ │ │├─┼───────────────┼──────────────┼────┼───┼────┼───┤│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一NX00三九八四0九─三│ │1 │63 │ ││03│ │ │ │ │ │ │├─┼───────────────┼──────────────┼────┼───┼────┼───┤│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二NX00四七一六六四─八│ │1 │160 │ ││04│ │ │ │ │ │ │├─┼───────────────┼──────────────┼────┼───┼────┼───┤│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00五五四四九九─八│ │1 │50 │ ││05│ │ │ │ │ │ │├─┼───────────────┼──────────────┼────┼───┼────┼───┤│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00五九四六二七─三│ │1 │66 │ ││06│ │ │ │ │ │ │├─┼───────────────┼──────────────┼────┼───┼────┼───┤│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六六七四一五─一│ │1 │92 │ ││07│ │ │ │ │ │ │├─┼───────────────┼──────────────┼────┼───┼────┼───┤│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七二一二二一─五│ │1 │71 │ ││08│ │ │ │ │ │ │├─┼───────────────┼──────────────┼────┼───┼────┼───┤│00│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七六二五一0─七│ │1 │129 │ ││09│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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