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6號聲 請 人 華錦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毅 訴訟代理人 高立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網站公告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354 號卷宗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仲旻 ┌─────────────────────────────────────┐ │支票附表 │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新臺幣)│ │ │ ├──────┼──────┼──────┼────┼─────┼─────┤ │華錦光電科技│兆豐國際商業│108年12月3日│49,000元│TT0002630 │中央印製廠│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桃興分行│ │ │ │ │ │顏銘毅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