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紀榮泰
- 法定代理人蔡志孟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南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更一字第2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志孟 代 理 人 張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受款人 │ │ │ │ │(新台幣) │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聯邦商業銀│109 年5 月│18,000元 │UE0五│台灣電力股份│ │份有限公司龜山│行龜山分行│11日 │ │三三二七│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路國義 │ │ │ │六 │南區營業處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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