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仲執字第1號
- 聲請人
- 鑫亞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秀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義營造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仲執字第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義營造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2,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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