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024號
- 債權人
- 遠芳電器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權人
- 人 武文芳
- 債權人
- 武文芳
前列武文芳、武文芳共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鍾南賜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鍾南賜之最新戶籍謄本、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債務人向債權人所購買及裝設於施工地點A、B、C三區之系爭冰箱均已於兩造約定之期日(即111年3月20日)裝設完成且經「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文件」、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及發票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重新提出裝設完成A、B、C三區「三組」系爭冰箱之照片(註:須含拍攝日期之彩色照片),經本院民國111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