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750號
- 債權人
- 崔詠宜即佳鑫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JOVENAL KAREN LOPEZ(卡倫)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分期付款明細表(載明:分期總價、每期應繳金額、期數、已繳金額、未繳餘額),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惟聲請人可於檢齊相關釋明文件,再重行聲請,併予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