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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張金柱

  • 原告
    崔詠宜即佳鑫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750號 債 權 人 崔詠宜即佳鑫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JOVENAL KAREN LOPEZ(卡倫)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分期付款明細表(載明:分期總價、每期應繳金額、期數、已繳金額、未繳餘額),經本院民國111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8日寄存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惟聲請人可於檢齊相關釋明文件,再重行聲請,併予指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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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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