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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8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新三亞預拌混凝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房創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房創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2,321,813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房創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章確認已全部受領如發票(釋明文件)所示之貨物,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或類此書面。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債權人應具狀敘明債務人公司購買混凝土建林,迄今付款不足,共積欠2,321,813元之貨款之理由為何?單純欠款?有何瑕疵或不符合約定品質?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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