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0925號
- 債權人
- 總誠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可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可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車號000-0000、KPC-6126兩部車輛靠行債權人公司名義登記後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三、請求金額新台幣603,246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請就KPC-6123、KPC-6126兩部車輛分列計算明細表】載明:(繳費)月份、(繳費)項目、金額、依據、證明文件、總金額等】。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