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1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11133號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債務人
- 方仕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佰玖拾玖萬陸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