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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3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張金柱

債 權 人
張宏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翔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翔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解散登記在案,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債務人翔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同時提出該公司董事張宇貴、張凱榮、監察人林建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債權人墊繳債務人公司營業稅139,960元之「證明」文件,如:提出營業稅稅單影本及有稅捐處戳章之營業稅繳款書影本;同時提出經債務人公司會計用印載明:董事長(即債權人張宏菘代繳營業稅139,960元字樣之帳載資料)【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為證,惟觀諸其內容,只有第三人陳佳鈺稱「…你們5%稅金,由誰負責支付,尚有爭議」等語,惟此內容解釋空間極大,每個人之解讀,皆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恐將南轅北轍,大相逕庭,殊難採據】。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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