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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張金柱

  • 當事人
    張宏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1351號 債 權 人 張宏菘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翔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翔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 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同時提出該公司董事張宇貴、張凱榮、監察人林建助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墊繳債務人公司營業稅139,960元 之「證明」文件,如:提出營業稅稅單影本及有稅捐處戳章之營業稅繳款書影本;同時提出經債務人公司會計用印載明:董事長(即債權人張宏菘代繳營業稅139,960元字樣之帳 載資料)【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為證,惟觀諸其內容,只有第三人陳佳鈺稱「…你們5%稅金,由誰負責支付,尚有爭議」等語,惟此內容解釋空間極大,每個人之解讀,皆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恐將南轅北轍,大相逕庭,殊難採據】、陳明債務人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11 年10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 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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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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